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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深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3-11-27 | 查看: |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摘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增强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促进深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增强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促进深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就《关于促进深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2月22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首页“互动交流”的“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12楼1210室(邮政编码:51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jzxtgk@zjj.sz.gov.cn。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1月22日



关于促进深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增强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推动科技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特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挖掘发展潜力

(一)鼓励行业企业纳统入库。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类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落户深圳或在深圳建立子公司、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引导本市大型企业加强科技服务业务,成立科技服务业专业公司。鼓励本市具有科技服务能力的团队或组织注册法人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业务。对首次成功纳入本市科技服务业企业库的独立法人机构,当年度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2%、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奖金按50%、30%和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当年度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给予营业收入1.5%的奖励,奖金按50%、30%和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当年度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营业收入1%的奖励;当年度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激励高成长企业提质增效。支持在相关领域实力较强、创新优势突出、对产业链具有资源统筹和配置能力的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成为龙头企业。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开拓新业务、培育新业态、实施新模式,提升科技服务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做大规模、做优结构、做强能级。对于当年度营业收入位列全市前50强且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企业所属行业大类当年平均增速的1.05倍,或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0%的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400万元。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培育中小企业规下转规上。对接近规模以上、新注册并有潜力达产升级为规模以上以及属于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加强企业入库培育、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优化行业结构促进均衡发展

(四)做大研究和试验发展。支持研究和试验发展类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对接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产业发展计划、科技发展需求,聚焦生物医药、工程设计、工业设计、城市安全等领域的重点发展方向,开展前沿性、关键性、共性科技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研究,着力构建“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应用—企业孵化”一体化科技创新研发链。鼓励研究和试验发展类企业充分发挥资源和优势,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研服务项目。对研究和试验发展类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活动,按照《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2号)予以支持。鼓励大科学装置、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面向全球开放仪器共享,按照《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给予资助。

(市科技创新委、住房建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做强专业技术服务业。引进国内外一流的设计组织和设计机构在深设立设计中心或分支机构,按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控股子公司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推动有能力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咨询等单位转型为EPC总承包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机构;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建筑师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度,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积极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度。促进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围绕“20+8”产业布局、30大总部集聚区和安全、环保等重点民生领域,补足检测能力短板,优化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环境;推进前沿领域检测技术研究,提升检测行业数字化发展水平;加强检测行业品牌建设力度,推动检测行业集聚化发展。

(市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做专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培育一批可为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第六立面提升、“新城建”、智能建造、重点片区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提供专项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运营能力,鼓励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化、投融资、运营、托管、商用化、咨询等高附加值服务,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障。以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为导向,培育一批技术成果交易机构,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推动国际研发成果的联合孵化和产业化,强化在智能建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技术领域的国际技术转移合作。对促成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移活动,按照《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2号)予以支持。

(市科技创新委、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提升技术水平强化创新能力

(七)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完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试熟化基地等创新载体。对依托本市科技服务业企业建立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依托单位上年度研发经费之和扣除同期财政补助部分后的50%,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连续资助3年。对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政府部门认定的创新载体,按照相应创新载体的现有资金扶持政策执行。

(市住房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未通过认定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事后资助。

(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支持企业服务创新示范带动。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提高技术服务效率,围绕研发设计、信息资源、文化科技融合、科技中介、科技金融、检验检测和综合科技服务等领域开展具有引领、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科技服务创新应用项目。项目被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重点或示范项目的,一次性按项目技术合同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奖项。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积极申报各类科技奖项。对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华医学科技奖且位居获奖单位排名前三的本市科技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或金奖)100万元、二等奖(或银奖)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且位居获奖单位排名前三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只可申报一个科技奖项的资金奖励。

(市住房建设局、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培育引进科技服务创新人才。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类产学研对接活动积极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对新引进的两院院士、博士后等创新人才及引进单位,按照《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予以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按规定列入本市科技及其他领域设岗单位的,按照《深圳市科技及其他领域特聘岗位评聘实施办法》(深人社发〔2022〕39号)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强公共服务提供资源保障

(十二)加大优质产业用房供给。通过配套建设、提高容积率、整治统租、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用房需求。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对注册地点设在深圳市新建或扩建的各类产业园区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就地配建或就近集中建设不少于总建筑面积25%的人才公寓或宿舍,以租赁形式为其提供住房保障。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鼓励注册地所在辖区按一定比例以租赁形式为其提供住房保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加强税务金融支持。对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登记的合同,按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委托或合作开发先进技术的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服务业企业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科技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科技服务业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应用、推广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市科技创新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五)给予财政资金保障。在市住房建设局部门预算设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发展和管理”专项,用于本措施相关规定的经费支出和开展科技服务业日常管理工作经费。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设立促进科技服务业经济稳增长专项工作经费。推进科技服务业经济稳增长管理工作经费由各相关单位按规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区财政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行业科技投入体系。

(市财政局、住房建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前海管理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附则

本措施中的激励政策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并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纳统至国民经济“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门类的企业。

本措施第(一)(二)(三)(九)和(十)项中由市住房建设局牵头的奖励或资助可叠加享受,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或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措施与我市其他同性质扶持政策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奖励或资助。获得本措施规定资助的,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可给予相应配套资助。本措施支持资金总额受年度经费预算总量控制,超出年度经费预算的,奖励或资助标准统一按比例核减。本措施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促进深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增强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市住房建设局起草了《关于促进深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是指在科技创新及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利用知识、技术、信息、资金等资源优势为创新主体提供各种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及活动。它是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的新兴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二、制定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深圳市相关决策部署的需要

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要求“加大财税支持”“鼓励地方通过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2023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瞄准高端前端顶端,实施产业质量提升行动......积极发展金融、研发、设计、会计、法律、会展等现代服务业”。设立科技服务业专项经费、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的应有之义。

(二)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科技服务业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支撑和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因此,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优化科技服务布局、提升科技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是我市抢占科技制高点、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的必由之路,亟需提供足够的政策激励和资金保障。

(三)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需要

发展科技服务业,有利于加快行业的组织变革与技术创新,有利于补短板、强弱项,更好服务于产业结构调整,也有利于保障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相关研究显示,科技服务每创造1个单位的效益,能为科技企业带来5个单位以上的效益增加。因此,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做大做强做优科技服务业,对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主要内容

借鉴我市相关行业、区域及其他省、市的科技服务业资金扶持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需要,拟从壮大市场主体、优化行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加强资源保障四大着力点进行激励,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提升科技服务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集群化、产业化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一)壮大市场主体挖掘发展潜力

一是鼓励行业企业纳统入库。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类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落户深圳。引导本市大型企业成立科技服务业专业公司。鼓励本市团队或组织注册法人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业务。对首次成功纳入科技服务业企业库的企业,当年度或次年年度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营收一定比例分批次给予奖励。二是激励高成长企业提质增效。支持在相关领域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成为龙头企业。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科技服务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做大规模、做优结构、做强能级。对于当年度营业收入位列全市前50强且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企业所属行业大类当年平均增速的1.05倍,或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0%的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400万元;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奖励金额不可叠加。三是培育中小企业规下转规上。对接近规模以上、新注册并有潜力达产升级为规模以上以及属于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加强入库培育。对首次入库并实现营收正增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二)优化行业结构促进均衡发展

拟围绕科技服务业的三个行业大类进行激励,促进行业结构均衡发展。一是做大研究和试验发展。支持企业构建“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应用—企业孵化”一体化科技创新研发链,鼓励研究和试验发展类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活动。二是做强专业技术服务业。吸引国内外一流设计组织和设计机构在深设立设计中心或分支机构。推动有能力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咨询等单位转型为EPC总承包单位或全过程咨询机构。拓展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范围。三是做专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培育一批为城中村改造、城市第六立面提升等重点工作提供专项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运营能力。培育一批技术成果交易机构,推动国际研发成果的联合孵化和产业化。

(三)提升技术水平强化创新能力

一是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完善创新载体。对依托本市科技服务业企业建立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创新平台,按照依托企业研发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二是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未通过认定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事后资助。三是支持企业服务创新示范带动。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围绕各个领域开展科技服务创新应用项目。项目按规定被评定为重点或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技术合同额的5%给予奖励。四是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奖项。对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科技奖项,且位居获奖单位排名前三的本市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奖项等级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只可申报一个科技奖项的资金奖励。五是培育引进科技服务创新人才。对新引进的两院院士、博士后等创新人才及引进单位,按照本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相关政策予以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按规定列入本市科技及其他领域设岗单位的,按照本市科技及其他领域特聘岗位评聘政策予以支持。

(四)加强公共服务提供资源保障

一是加大优质产业用房供给。通过配套建设、提高容积率、整治统租、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二是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对设在深圳市相关产业园区的科技服务业企业,鼓励相关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以租赁形式为其提供住房保障。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鼓励注册地所在辖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以租赁形式为其提供住房保障。三是加强税务金融支持。对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事相关的技术业务取得的收入、企业委托或合作开发先进技术的相关费用或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四是给予财政资金保障。在市住房建设局部门预算设立专项,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设立促进科技服务业经济稳增长专项工作经费。推进科技服务业经济稳增长管理工作经费由各相关单位按规定和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其他说明

本措施中的激励政策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并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纳统至国民经济“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门类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