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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07-15 | 查看: |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摘要: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要求,且实现销售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工信办函〔2020〕25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财预〔2021〕30号)等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方式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要求,且实现销售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

二、项目入库工作程序
(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请各地结合本通知要求,尽快印发本地区项目入库申报通知。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二期)正式上线使用的通知》(便函〔2021〕469号)要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需在我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检查等全流程留痕管理。请各地于7月9日前在我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210.76.80.141/login)完成本地区项目申报配置,并在申报通知中明确要求企业通过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二)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入库项目信息。通过专家评审、局党组集体研究审核后拟申请预算的项目,需通过省财政厅“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项目作为“预算储备项目”。专家审核不通过的项目无需录入省财政厅系统。

(三)入库项目情况核查。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993号)要求,我厅将对各地入库项目进行抽查。未在我厅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省财政厅项目库系统等两个系统完成相应流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项目入库储备工作。按照省财政关于“先入库再安排预算”的要求,2022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二)严格项目评审、择优排序。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请各地落实项目评审主体责任,规范项目评审流程,加强项目评审结果现场核查,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企业进行100%实地核查。并按照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要求,对入库项目进行排序(省级财政资金将按项目排序安排)。

(三)按时报送预算项目信息。请各地将经审核的“预算储备项目”(按附件1格式汇总)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评审专家审核意见、局党组集体审核研究评审结果的会议记录)于2021年8月20日前正式报送我厅,作为2022年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金预算编制依据。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7月8日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一、政策目标
为支持我省制造业企业加快研制并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根据《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对符合条件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按首台(套)装备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研制企业,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实现进口替代。

二、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台(批)。

——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批)。

优先支持符合目录要求且属于高端数控机床、海工装备、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装备、机器人及增材制造、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医疗装备、新能源装备等9大领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关键配套基础件。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且已实现销售(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三)申报产品应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四)成套装备产品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设备及部件价值量占整套装备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

(五)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系列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七)申报产品售价(首批次总成或核心部件产品销售额)应在333.34万元以上。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申报材料。

1.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未重复申报等内容。

2.项目申请表(可参考附件2-1,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设计)。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装备研制企业和用户在2014年10月之后签订的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核心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5.申报产品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相应的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装备产品为出口产品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应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发票内容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6.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发明专利内容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的关联性说明。

7.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实际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

8.装备产品彩色照片(包括设备全貌和铭牌)。

9.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2019年度或之后出具的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CMA”或“CAL”或“CNAS”等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对目录要求的全部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船舶、海工装备、通用航空、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应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如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申报单位应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其它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和现场检测的照片或视频佐证材料,同时提供检测机构资质及相关介绍(包括检测机构资质说明,检测许可范围等)。

10.2019年度或之后出具的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对应的技术查新报告复印件,或其他可说明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其他材料(新产品鉴定材料、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

11.装备产品立项和研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含立项报告、研发过程、研发经费支出等内容)。

12.成套装备产品需填报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清单(见附件2-2)和进口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明细表(见附件2-3),并提供进口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13.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4)。

14.申报产品存在关联交易的,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不得虚报产品价格,并签署价格真实性承诺函。

1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含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文件(当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时)。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要注明“此件由我公司(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字样。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五、其他说明
(一)“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见:https://www.miit.gov.cn/jgsj/zbes/wjfb/art/2020/art_48540fba42264fc896b33e07491b863d.html

《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见:http://gdii.gd.gov.cn/zxzb3257/content/post_2596971.html。

(二)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83号),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相关企业可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愿申请纳入项目库。项目入库不等同于承诺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三)获得资金补助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后续项目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发现在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