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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产业空间提质增效发展实施细则

2022-03-10 | 查看: |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摘要: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若干配套实施细则,现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若干配套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若干配套实施细则,现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4月11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jgh@lg.gov.cn。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0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产业空间提质增效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支持建设高品质制造业用房

(一)扶持范围:
1.厂房建设扶持。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在工业用地上新建大平层工业厂房、工业上楼厂房和无污染厂房,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单位:
(1)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出台后开发建设的大平层工业厂房、工业上楼厂房及无污染厂房。
(2)工业厂房的建设标准符合或高于《龙岗区工业用地规划与建筑设计管理规则》中对厂房和无污染厂房建筑形态和建筑指标的要求。
(3)“大平层工业厂房”是指单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内部不分割给不同的企业使用;“工业上楼厂房”是指厂房楼层数7层(含)以上;无污染厂房可根据建设情况,对应大平层或工业上楼厂房的有关扶持执行。
(4)项目达到产业监管协议要求。没有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需补签产业监管协议并达到要求。
(5)对发布了园区租金参考价且在执行期内的,园区的租金不高于租金参考价。

2.入驻企业扶持。对入驻获得本款第一条制造业用房(高标准制造业用房除外)的企业给予购置费用和租金扶持,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工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1311-439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6311-659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310-759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610-7990)四个行业内的企业。
(2)符合“20+8”产业集群定位的先进制造业,产值超过1亿元(含),年增长率达到15%的纳统企业。
(3)企业租赁或购置厂房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1.大平层厂房(工业上楼厂房)建设扶持。
(1)对单层工业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含)至4000平方米(不含)的,按300元/平方米扶持,最高扶持3000万元;
(2)对单层工业厂房面积4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不含)的,按400元/平方米扶持,最高扶持4000万元;
(3)对单层工业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500元/平方米扶持,最高扶持5000万元。
(4)对单层工业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1000元/平方米扶持,最高扶持10000万元。
    申报单位可在招商运营的三年内开始申报,扶持分三年拨付,达到约定最低额度要求的,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继续完成上述申报条件的拨付30%,第三年继续完成上述申报条件的拨付40%。第二年和第三年任何一年未完成的,终止本款的后续扶持。

2.入驻企业扶持。
(1)租赁工业上楼厂房的企业,对使用1层-6层的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场地租金10元的扶持,对使用7层-10层的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场地租金12元的扶持,对使用11层-14层的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场地租金15元的扶持。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不分楼层,均给予15元的扶持。企业可在入驻园区的三年内,在满足本专项扶持企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年每个企业的租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40%和对龙岗区综合贡献的60%,第二年和第三年任何一年未完成的,终止本款的后续扶持。

(2)租赁大平层工业厂房的企业,根据租用的厂房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0元的标准,企业可在入驻园区的三年内,在满足本专项扶持企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年每个企业的租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40%和对龙岗区综合贡献的60%,第二年和第三年任何一年未完成的,终止本款的后续扶持。

(3)购置大平层工业厂房、工业上楼厂房的企业生产自用的(已购买或租赁国有企业建设高标准制造业用房、创新产业用房的企业除外),且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扶持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对龙岗区综合贡献的60%。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厂房的单层面积以国土部门的《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报告》为准,辅助参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产业监管协议(合同)完成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结论为准。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条件及产值规模和增速以上年企业信息为准。租赁厂房面积和楼层以规范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类)》合同及支付租金凭证为准,购置厂房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准。

第五条 支持工业园区整治提升
(一)扶持范围: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旧工业区开展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加固楼板保留制造业空间、建设废气、废水和工业固废处理设施的项目单位。整治改造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应达到产业监管协议要求,没有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需补签产业监管协议并达到要求。综合整治后园区租金对发布了园区租金参考价且在执行期内的,不得高于租金参考价。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1)辅助设施类综合整治扶持。给与项目单位房屋质量安全监测、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改造费用30%,最高1000万元扶持,社区集体工业厂房整合提升为符合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的现代化工业园区的,给予项目单位房屋质量安全监测、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改造费用30%,最高2000万元扶持。
(2)零星工程类加固楼板扶持。通过加固楼板提高承重引进制造业企业的,给予项目单位建设改造投入费用20%,最高200万元扶持。
(3)增加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扶持。新建或加建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的,给予项目单位建设改造投入费用20%,最高200万元扶持。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申报单位需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书且同意项目验收。综合整治的费用投入,以及产业监管协议(合同)完成度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结论为准。


第六条 大企业产业链协同扶持
(一)扶持范围:根据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且进行备案的,为承接大型企业及配套产业链,主动清退小散企业和贸易企业的工业园区(用房)运营管理或物业管理单位。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为按实际清退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扶持,最高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清退面积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结论为准,主要参考物业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等。


第七条 做好企业腾挪安置
(一)扶持范围:
1.腾挪安置产业用房扶持。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为安置企业提供集中腾挪空间的产业园区(用房)运营管理或物业管理单位,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产业园区(用房)提供用于集中安置的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2)产业园区(用房)与安置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3年以上。
(3)对发布了园区租金参考价且在执行期内的,腾挪空间的租金不高于租金参考价。

2.安置企业租金扶持。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企业给予租金扶持,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工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1311-439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6311-659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310-759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610-7990)四个行业内的企业。
(2)符合规模以上企业、国高企业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
(3)企业在安置园区中的厂房(研发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含)。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1)腾挪安置产业用房扶持。对腾挪空间给予最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扶持。
(2)安置企业租金扶持。企业搬迁投产后,连续3年给予企业厂房(研发用房)租赁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元扶持,租金年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40%和对龙岗区综合贡献的60%,每年最高50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任何一年未完成的,终止本款的后续扶持。

对区大面积产业空间土地整备攻坚行动中的光学智谷横岗南产业片区、南湾南岭片区、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承载区平湖西片区、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承载区坂田金园产业片区(含禾坪岗留用地片区)、国际低碳城坪地北产业片区、国际低碳城年丰产业片区、大运深港国际科教城龙城嶂背产业片区内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的企业,补贴期最长为5年。扶持标准如下:
1.租赁扶持。对租赁厂房的,给予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贴;对租赁研发用房的,给予租金15元补贴。
2.购置扶持。对2022年底前购买厂房和研发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500万元扶持。

审核方式:核准制。租赁和购置的厂房和研发用房需位于龙岗区内。租赁扶持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满一个周期后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补贴。厂房和研发用房的判定,以用房所在用地性质为准,对土地规划性质不是工业的,视同为厂房。每家企业年租赁厂房和研发用房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租金额的40%和对龙岗区综合贡献,扶持年限内任何一年不符合扶持条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该年度不享受租金扶持。购置厂房和研发用房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对龙岗区综合贡献。

租赁厂房面积以规范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类)》合同及支付租金凭证为准。购置产业用房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核定面积为准。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条件及产值、营收规模以区统计部门的上年统计入库信息为准,国高企业以区科创部门的信息为准。

本项政策扶持经费可与房屋征收清租补偿重复享受,但不与我区其他租金扶持政策叠加享受。企业在补贴期内注册地、统计地和纳税地不得搬离龙岗。

第八条 支持园区低碳化、智慧化改造
(一)扶持范围: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可备案的园区低碳化、智慧化建设或改造项目。低碳化是指园区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清洁能源使用率、新能源物流车使用率、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智慧化是指运用新一代信息与通信技术,园区具备迅捷信息采集、高速信息传输、高度集中计算和智能事务处理等能力。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的软件和硬件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2)硬件设备单价不低于5000元,软件单价不低于10000元。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为给予硬件设备、控制系统和软件实际投入最高15%,不超过50万元扶持。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结论为准,主要参考合同和发票等。

第九条 支持园区行业协会发展
(一)扶持范围: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成立的园区类行业协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为给予20万元启动费用扶持。对园区类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的,给予授课费、交通费、住宿费、场地费等服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次最高5万元扶持,全年累计扶持不超过10万元。对承办龙岗区政府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专业活动,给予组织策划费、场地费、器材租赁费、专家费、交通费、宣传费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80%,单次最高30万元,全年累计扶持不超过60万元扶持。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结论为准,主要参考合同和发票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条件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统计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