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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1-04 | 查看: |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摘要:为组织做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导作用,现发布《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提交申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知〔2021〕31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一批中央财政2021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1427号)有关要求,为组织做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导作用,现发布《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提交申请。此次后补助项目与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组织开展的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第一批)为同一类别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已获得前一批次补助的单位请勿重复申报。

一、申报受理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18:00截止。

二、申报项目类别
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

三、申报方式
全流程无纸化申报,申报网址、条件、程序、咨询电话及其它相关要求请详细阅读实施细则(见附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说明,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线上填报、资料上传和确认提交等操作。申报单位需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账户进行申报,请务必牢记用户名和密码,账户管理相关事项可联系广东政务服务网。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实施细则

一、申报内容
2022年度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
(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落实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知〔2021〕31号);
(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一批中央财政2021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1427号)。

三、资助标准
对中小微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或国有企业获得创新成果实现专利转化运用予以资助,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转让费用的5%进行资助。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预算总额度357.05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所有项目资助总额超出357.05万元时,按照项目预算总额度除以经受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申请补助总金额的比例进行统一折算。

四、申请条件
深圳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国有企业专利许可或者转让,并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且专利许可备案时间或者转让登记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项目申报截止日之内。
本项目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9日组织开展的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第一批)为同一类别项目,不得重复补助,已获得前一批次补助的单位请勿重复申报。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专利许可、转让的清单,相关合同及备案、登记证明等材料;
(四)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转让费用的票据,银行回单等材料。

六、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七、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在申报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1.申请人自行申报的,需提交《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申报系统材料清单自检范本表格模板,以下简称系统模板)、经办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社保卡(正反面)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能清晰显示社保缴纳单位全称,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清晰公章,提交形式为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委托代办机构申报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和被委托代办机构共同出具的《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参照系统模板)、代办机构经办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社保卡(正反面)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能清晰显示社保缴纳单位全称,且与代办机构名称一致),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和代办机构双方公章,提交形式为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2.申请人应当进入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公告类型选择破产文书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全屏截图证明并加盖清晰公章,提交形式为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3. 申请人为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上述第1至第3项材料,需合并为一个pdf格式文件,上传申报系统。
(三)专利许可、转让有关材料
1.与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实施专利许可的:根据系统下载并填写专利许可清单模板,并加盖清晰公章。清单中涉及的专利许可备案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提交形式为彩色扫描件(pdf格式),同时提供Excel格式文档。
需提供专利许可合同、与合同对应的实际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发票、转账凭证、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备案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置于同一文件夹内。
2.与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实施专利转让的:根据系统下载并填写专利转让清单模板,并加盖清晰公章。清单中涉及的专利转让登记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提交形式为彩色扫描件(pdf格式),同时提供Excel格式文档。
需提供专利转让合同、与合同对应的实际支付的专利转让费用发票、转账凭证、专利证书、专利转让登记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置于同一文件夹内。
3.上述第1至2项证明至少提供一项,并将材料置于同一zip格式压缩文档内,以“深圳市***有限公司_专利许可、转让有关材料”命名并上传至系统。
(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受理事宜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理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18:00截止)。
(三)申报方式
实行网上在线申报,申请人于受理时间内,在指定申报系统提交资料完成申报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MB2C927393144212502F001440300,建议使用谷歌、360(极速模式)、IE 11(或以上)等浏览器软件。
登录申报系统后,选择办理情形“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阅读并勾选同意《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条款》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或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切换区域”和“部门”分别选择“深圳市”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公共服务”,找到“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申报,或者直接搜索“专利转化专项后补助项目”,选中后进入申报页面。将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按照申报系统中的有关提示要求分别上传。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8670184、13714020142、13480726201。
申报业务咨询电话:83070173、83070752。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九、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办理程序与注意事项
(一)办理程序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人网上申报(通过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管局受理初审(含可能发生的补正程序)——协同相关部门核对数据、核查诚信情况——资助方案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市市场监管局审定——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二)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申报系统有关提示进行填报。申请人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账户等级须达到五级(原L3级别)核验方可进行申报。申请人名称与其银行开户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将影响资助申请审核结果及办理资金发放,相应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过程中,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善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材料补正须在指定时限内严格按照审核提示要求完成,通过申报系统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3.申请人提交资助申请后,可通过申报系统自行查询办理进度状态,及时关注系统审批意见,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本资助申请事项不设短信、电话和邮件等形式的通知推送。

十一、合规提示
(一)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它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资助时必须作出合规承诺(在申报系统中操作),否则不予受理。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