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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实缴,应对公司注册5年内实缴。你了解吗?

2023-09-01 | 查看: | 来源:瑞力网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企业可以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实缴。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大的修改,我们看到的规则是说三审稿要求必须在公司成立日起五年内缴足,其他还有一些其他的修改,比如关于所谓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的,关于股东权益保护,关于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规范的等等。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自由行约定期限,现改为5年内缴足。如此巨大修改,就相当于实际上取消了认缴制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建议应慎之又慎!这远超大部分民营企业家的稳定性预期,民营企业怎么办?

面对法律制度的变革都需要审时度势,这对于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以及整个社会都将会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

历经了2021年12月、2022年12月两次审议后,《公司法》修订草案这次会议上第三次提请审议。据《人民日报》报道,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在前两次审议基础上,《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多个方面增设新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完善方面,三次审议稿增设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新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8月25日举行记者会,会上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公司法修订草案拟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是,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五是,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在评估后确认,并计入资产负债表。评估无形资产的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原则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计入财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因此,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和摊销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企业可以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实缴。

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实缴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瑞力网咨询吧,陈老师、联系电话13719393312,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知识产权一定属于无形资产,但是无形资产不一定属于知识产权。因而知识产权一定具有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特征,但是根据知识产权中所包含的类别不同,每一类无形资产肯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应当在现有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之上,分别对各个类型的无形资产制订适合其自身的无形资产评估意见。并且,在不同的无形资产类别中,对于评估方法、相关参数等的选择也具有很大的差别,只有深入研究不同类型无形资产的特点,才能使各自的指导方法具有有效性。

单项资产、整体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同的评估对象要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对象的状态不同,所用评估方法也不同。如一台市场交易很活跃的旧机器设备可用市场类比法评估,而旧的专用设备通常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在评估开始之前予以确定,当然也可以分别采取几种方法进行评估,然后分析、比较结果的科学性。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评估一项资产得出不同的结论时,一般不能把评估结果进行简单平均或加权平均,而应根据评估价值类型及评估结果对市场的适用性,判断选择一种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