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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科技桃花源申报的通知

2023-06-29 | 查看: |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
摘要: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加强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引导,打造科技桃花源载体服务品牌,宝安科技创新局拟于近期开展科技桃花源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加强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引导,打造科技桃花源载体服务品牌,宝安科技创新局拟于近期开展科技桃花源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对象

一类是以培育、孵化和推动高科技企业发展为宗旨,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和科技服务能力的科技产业园;一类是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一)科技产业园

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注册地和园区均在宝安区;

2.园区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剩余租赁合同期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以研发+中试+小批量生产为主的科技产业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应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可用于规模化研发制造、研发总部、中试基地、小批量生产等;

4.建立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保障配套;

5.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制定科学详细的科技桃花源运营管理方案;

6.园区专职运营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备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达到2名以上;

7.园区应设置政务服务、党群服务、企业服务等服务平台,并设立专职服务专员1名以上;

8.园区入驻科技企业(机构)数量10家以上(含2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驻科技企业(机构)数量占比在50%以上(含2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9.承诺配合区科技部门做好企业服务、产业集聚、数据统计和报送等方面工作;每年度开展多场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产业部门联合招商活动等;

10.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初审推荐。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

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注册地和园区均在宝安区;

2.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3.园区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剩余租赁合同期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申报资料

(一)科技产业园

1.《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申请书》(附件1);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管理机构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5.园区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6.科学详细的园区运营管理方案;

7.专职运营管理人员名册、资格证书及在本司缴交社保证明等;

8. 入驻科技企业(机构)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9. 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推荐表》;

10. 承诺书(仅限新建成或改造的园区、区政府建设的重点园区或承接区重点项目的园区提供);

11.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

1.《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备案申请书》(附件2);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管理机构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级部门认定证明;

5.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以研发、中试为主的科技产业园,需填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申请书》,并在申报时限内将有关材料及附件提交至辖区街道经统办,辖区街道经统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推荐表》;

(二)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填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备案申请书》,并在申报时限内将有关材料及附件提交至辖区街道经统办;

(三)各街道将以上材料统一收集后送至区科技创新局规划建设科(宝安区政府大楼468室),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五、申报时限

2023年6月28日至7月14日18:00截止

六、联系方式

区科技创新局规划建设科

电话:29993450,29996237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6月28日




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运营管理方案提纲

一、园区基本情况

(一)园区现状

1.场地建设与资金投入情况(场地建设、空间布局、共享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2.团队与规范化建设情况(管理团队、孵化项目管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

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信息系统、公共实验室、检验检测平台等);

4.增值服务内容(创业辅导、投融资、政策、法律、财务、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

5.在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情况(新园区可不提供)。

(二)特色服务(包括突出案例)

1.服务能力(基础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服务等);

2.孵化绩效(企业资质、获奖情况、人才情况等);

3.其他。


二、园区运营规划

(一)预期发展指标

基础条件及团队建设:1.计划新增公共服务设施情况;2.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从业人员比例(备注:特指科技部组织的孵化器专业培训);

服务能力:3.创新运营模式或新增增值服务内容及预期效果;

孵化绩效:4.新增在孵企业(项目)数量;

(二)预期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5.在孵企业(项目)年度总收入、纳税额;6.在孵企业(项目)就业人员数量;7.获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项目)数量;8.其他效益。

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