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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7-03 | 查看: | 来源:深汕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
摘要:为加快惠企政策实施,助力企业发展,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我局编制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年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区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惠企政策实施,助力企业发展,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我局编制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年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辖区商贸服务类项目扶持。

二、申报时间

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13日。

三、申报受理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简称区科创经服局)

(二)纸质材料接收时间: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3日;工作日9:00-12:00,14:30-18:00;电话0755-22100997。

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电子材料接收邮箱:sskc_kjcxk@163.com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兑现窗口。(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大德路与创富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号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22100936、0755-22100997(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

四、申报材料要求

具体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指南》规定(附件1)。

(一)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本资金主管部门将追回奖励或资助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三)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四)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制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全册扫描成PDF版本,所提交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申报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通知要求按时申报,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本次补助资金申报,造成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营业额、销售额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最终均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资助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资助单位审定。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若申报当年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总额超过安排预算总额,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初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拟定资助计划进行部门联合审查——按程序报批——社会公示——发布拨款通知公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五)本政策有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政策失效后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政策标准拨付。

(六)区科创经服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科创经服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立即向区科创经服局举报,举报电话∶0755-22100936。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3年6月29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年申报指南

目录

一、资助内容

二、资助依据

三、支持数量和方式

四、申报条件

五、申报指引

(一)鼓励商贸服务业升规纳统申报指引

(二)培育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申报指引

(三)支持商贸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申报指引

(四)支持商业综合体建设申报指引

六、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七、申报时间

八、申报受理

九、申报审批程序

十、注意事项



一、资助内容
辖区商贸服务类项目扶持。

二、资助依据
(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2〕2号)(以下简称《措施》);

(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支持数量和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若申报当年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总额超过安排预算总额,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资助单位审定。

(三)本措施单个申报主体的资助金额不受《办法》规定的“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合作区的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两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报时仍满足奖励措施中要求的申报条件。

3.区管委会及区科创经服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1.近两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并获得资助的。

6.按照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国家、省、市、区相关黑名单、灰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内的。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五、申报指引
(一)鼓励商贸服务业升规纳统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一、鼓励商贸服务业升规纳统

(一)对首次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首次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填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报数人员,工作效率和质量较高的,评选出3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最佳统计报数员”,并给予每人5000元的奖励。

2.政策说明

(1)首次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指2022年首次新增纳统的法人单位(含区外迁入),包含2022年月度纳统和2022年年度纳统,不含转专业或从合作区统计数据库退库后重新纳统的情形。

(2)最佳统计报数员:各企业最多能推荐1名本单位候选人进行自查自评。评选结果区科创经服局将结合区发改财政局(统计局)提供的推荐人选名单,以及企业统计报数员在日常相关工作中对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的配合程度(如报数质量、时效、积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最终评选出3名。区科创经服局最终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并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获得奖励的个人,并留存拨付记录,获奖人员奖金涉税支出应依法处理,由个人承担。奖励支付至个人前,获奖人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申报企业的,所在企业可以终止对其奖励,并由企业将相应奖金返还财政账户。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2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申报第(三)款资助的,还需提供《企业优秀报数员推荐表》(附件2)、身份证复印件、用工合同、近一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培育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二、培育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

下述每条措施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四)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单位,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到15%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10%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住宿业单位(非星级),上年度营业额达到7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10%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七)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餐饮业单位,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达10%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八)对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亿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亿元且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上年度同比增速为正的,给予5万元奖励。

2.政策说明

(1)扶持对象:2021年1月1日(含)以前开业,2021年(含)以前已月度或年度纳统且至今仍在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企业。

(2)符合以上第(1)点条件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非星级住宿(隔离酒店除外)、餐饮企业,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其2022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达到奖励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1、2022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21年、2022年年度统计报表;

(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批发零售企业101-1、E103、E104-1表;住宿餐饮企业101-1、S103、S104-1表;服务业企业101-1、F103表)

(7)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21年、2022年12月统计月报表(2021年年度纳统企业无需提供2021年12月统计月报表);

(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批发零售企业E204-1表;住宿餐饮企业S204-1表;服务业企业F203表)

(8)2021年、2022年12月份《利润表》;

(9)2021年、2022年12月份带有税务部门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支持商贸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三、支持商贸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

(九)鼓励区内各商贸企业参与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发起的促消费专项活动,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包括策划费、搭建费、运输费、物料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活动相关费用)的50%,单次活动给予最高10万元的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最高支持20万元。

2.政策说明

本项扶持范围为策划举办2022年“深汕购物季”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非星级)、餐饮企业。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2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6)活动策划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介绍、亮点、促销活动内容、预算费用等);

(7)实际发生活动费用明细表(附件3);

(8)与活动费用投入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

(9)能显示活动主题的现场照片(视频)不少于5张、海报、媒体宣传报道情况等;

(10)活动成效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参与人数规模、拉动消费金额等);

(11)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商业综合体建设申报指引

1.政策原文

四、支持商业综合体建设

(十)鼓励合作区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引导场内商户在合作区注册独立法人。场内在合作区注册独立法人且正常经营的商户数量引进20家(含)以上,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引进10家(含)以上,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场内企业纳入合作区统计年度营业额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运营主体奖励10万元,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

2.政策说明:

(1)商业综合体用地性质必须为商业用地。

(2)商业综合体场内在合作区注册独立法人且至申报时仍正常经营的商户数量达到奖励条件给予奖励。

(3)场内企业纳入合作区统计年度:指场内已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非星级)、餐饮企业,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4)申请营业额增长奖励还需满足:2022年场内纳统企业的总销售额(营业额)比2021年场内纳统企业的总销售额(营业额)的增长额度为1000万元(含)以上。以上均包括当年年度、月度入库成功的纳统企业。

3.申报材料

(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22年度纳税证明;

(5)申报引进独立法人商户数量奖励的,还需提供:

①《支持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3);

②申报主体如为产权人,提供持有的商业综合体《不动产权证》;申报主体如为运营单位,提供租赁合同等佐证材料;同一商业综合体的产权人和运营单位仅有一个可享受,需自行协商,由其中一方统一提出项目申报,并提交《情况说明》(附件4);

③入驻商户的租赁合同、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6)申报场内商户纳统总营业额奖励的,除第(5)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

⑤场内纳统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21年、2022年年度统计报表(2022年新增年度、月度纳统企业无需提供2021年年度报表);

(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批发零售企业101-1、E103、E104-1表;住宿餐饮企业101-1、S103、S104-1表;服务业企业101-1、F103表)

⑥向统计部门报送的2021年、2022年12月统计月报表(2021年年度纳统企业和2022年月度纳统企业无需提供2021年12月统计月报表,2022年年度纳统企业无需提供此项);

(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批发零售企业E204-1表;住宿餐饮企业S204-1表;服务业企业F203表)

⑦场内纳统企业2021年、2022年12月份《利润表》;

⑧场内纳统企业2021年、2022年12月份带有税务部门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⑨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制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全册扫描成PDF版本,所提交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

七、申报时间
2023年6月30日9:00至2023年7月13日18:00。

八、申报受理
(一)受理单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二)纸质材料接收时间: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3日;工作日9:00-12:00,14:30-18:00。

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电子材料接收邮箱:sskc_kjcxk@163.com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兑现窗口。(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大德路与创富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号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四)咨询电话:0755-22100936、0755-22100997。

九、申报审批程序
(一)资格审查:提交申报材料至区科创经服局,进行申报材料初审;区科创经服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专项审核,并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实地考察;区科创经服局根据初审及专项审核结果拟定资助计划,进行部门联合审查。

(二)报批程序:区科创经服局根据资格审查结果,按程序向上报批。

(三)公示:核查通过的申报单位(个人)由区科创经服局在深汕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创经服局负责公告,并发布拨款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创经服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申报单位(个人)。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属实的,由区科创经服局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五)拨付。区发改财政局根据已批复的预算,下达指标,区科创经服局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申报单位。

十、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区科创经服局将追回奖励或资助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三)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