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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1-12-01 | 查看: |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
摘要: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加第130届广交会线下展示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切实减轻参展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等文件精神,现启动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预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预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加第130届广交会线下展示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切实减轻参展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等文件精神,现启动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预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预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特别提醒:请各申报单位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集中提交导致有误信息无法修改。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各单位须自主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预受理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涉外重要展会,组织企业参与专业化的市场对接活动等。支持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参加广交会线下展示活动,助力企业加快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巩固出口竞争优势。支持我市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千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自愿申报、事后资助。
(三)本项目为预受理方式,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2022年项目库储备进行预算管理。

四、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项目发生时间在申报指南要求的期间内。
(二)专项条件:
申请资助企业须为经第130届广交会组委会确认符合条件的深圳参展企业,且在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实际完成线下参展活动、已支付标准展位费用并取得发票和相应支付凭证。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第130届广交会深圳参展企业支出的标准展位费(不含展位配置费及特装费),包括在第130届广交会室内展厅、户外展场和A区中央通道进行展示所实际发生的标准展位费用。
(二)支持标准
按照深圳参展企业的标准展位费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财政资助,如超出资金预算规模,则按比例折算资助金额。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专项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如涉及企业名称或银行账户变更的,需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第130届广交会展位确认书(须有展位数量、展位费金额等信息)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展位费(不含展位配置费及特装费)费用凭证,包括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和支付凭证(包括银行付款凭证、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记录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七、申请表格
按照本指南第六条(一)所规定申请表。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20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24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四)项目申报咨询电话:88916991(刘小姐)、88916866(牟先生);系统技术服务电话:25331216。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开展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统计数据核查、失信联合惩戒核查等)——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是否重复资助、是否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核定资助计划——办理拨款手续——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四、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十六、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资金。
(三)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项目、同一笔费用支出不得向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四)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申报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申报单位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五)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