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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金融)落户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23年度)

2023-09-25 | 查看: | 来源: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
摘要:关于开通2023年度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项目、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项目将于近期接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3年9月25日9:00至2023年10月12日18:00。

二、申报方式:在“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在线申报,网上申报后请保持手机畅通。

三、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仔细研读《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支持计划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及申报通知,按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各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进行咨询。

(二)各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可通过手机短信或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申请进展状态。

四、项目责任科室及咨询电话

新引进企业(非金融)落户奖励,科室:招商引资部,电话:26542167,刘小姐。

新引进企业(非金融)办公用房装修补贴,科室:招商引资部,电话:26542293,张先生。

新引进企业(金融)落户奖励、新引进企业(金融)办公用房装修补贴,科室:投资推广部,电话:26542533,王小姐、刘先生。

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3年9月21日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新引进企业(金融)落户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23年度)


为优化辖区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落户我区,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最高1亿元的奖励。企业需纳入南山区“四上”统计库,且企业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南山区注册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快报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总额,达到集团合并报表总营业收入30%(含)以上的,给予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未达到集团合并报表总营业收入30%的企业,可依据其与南山区签订协议的履约情形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总部,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财务公司、村镇银行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港澳台银行的分行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商业银行的分行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企业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总部持股51%(含)以上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对金融企业总部增加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对单笔新增的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对财务公司、村镇银行的总部,单笔新增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笔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资与落户奖励合计不超过落户奖励上限。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登记注册,申请资助标准第(一)至(七)项的企业,注册、迁入或获批金融业务许可证日期在2020年1月1日(含)以后。申请资助标准第(八)项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日期在2020年1月1日(含)以后;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4.未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主体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复审。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拟定资助计划。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主体的注册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经审议后,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在线填写《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重点企业(金融)落户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分项资金重点企业(金融)落户资助项目申请书》填表声明与保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日期后,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分支机构、专营机构提交相应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当年度新成立的企业无需提供,上传税务系统下载带有税务机关红色印章的电子版)。

(六)注册资金验资报告(金融企业总部、金融科技子公司、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提供,其他企业无需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世界500强企业佐证材料(仅世界500强企业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批准备案文件/业务资质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八)资金主管部门及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备注:本项目无需提交纸质件。

七、时限要求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申报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符合本规程第三条“资助标准”第一项的企业,其下属公司提出独立享受本项资助的,其下属公司在南山区纳入统计核算的快报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三)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本项目与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不重复资助。

(五)本项目所称的金融机构类型包括:

1.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2.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3.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4.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5.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6.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等。

九、附则

本项目责任部门为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操作规程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