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2-23 | 查看: |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
摘要: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若干措施有关资金支持的申报指引》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龙华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若干措施有关资金支持的申报指引》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龙华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若干措施有关资金支持的申报指引》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日。
三、申报项目
龙华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四、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一式两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申报指引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q.gov.cn/bmxxgk/zfhjsj/dtxx_124333/tzgg_124335/content/post_9751429.html)。
(二)申报材料接收地点:
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国鸿大厦3栋328室
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国鸿大厦3栋120A室(绿色建筑)
(三)事项咨询:
联系人:潘工,电话:0755-23336629
联系人:汪工,电话:0755-23446674(绿色建筑)
特此通知。
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以下材料中,第1项需提供原件,第2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提供原件,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材料原则上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一、产值贡献类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依申请类型提供);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表复印件(依申请类型提供,应当与上报市统计局保持一致);
6.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明材料(由证监会出具,依申请类型提供)。
二、资质升级类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企业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升级后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质量创优类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企业奖项证书复印件(依申请类型提供);
4.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公告材料(由国家、省、市级发改委出具,依申请类型提供)。
四、绿色建筑类
(一)高星级绿色建筑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5.公共建筑需提供将能耗数据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的文件。
(二)绿色创新发展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绿色建筑创新奖获奖证书或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获批材料。
(三)BIM应用示范项目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4.市主管部门BIM应用示范项目评定文件。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若干措施有关资金支持的申报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支持范围
(一)政策依据
1.《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
2.《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规〔2021〕4号)
(二)支持范围
适用于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龙华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和在我区实行低碳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其他
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列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筹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管理使用、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未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受理时间
支持资金的申请工作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集中申请分批发放的原则,于每年5月开始受理申报,分批支付(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 、受理流程
(一)自愿申请: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二)综合评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于每年分两批集中于5月和11月开始组织开展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三)征求意见:综合评审后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进行支持资金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统计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核查。
(四)政府决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情况,按照区住房和建设局财务管理相关流程进行审议决策,并及时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和支持金额。
(五)社会公示:决策通过的拟支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华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新评审,不予支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六)资金支付: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财政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附则
(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支持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做好项目建档登记、资料收集和管理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资金的单位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企业在申请支持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支持后十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支持金额。
(三)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支持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同一企业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五)本申报指引由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本申报指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申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7月1日失效。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若干措施有关资金支持的申报指引》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龙华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若干措施有关资金支持的申报指引》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日。
三、申报项目
龙华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四、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一式两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申报指引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q.gov.cn/bmxxgk/zfhjsj/dtxx_124333/tzgg_124335/content/post_9751429.html)。
(二)申报材料接收地点:
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国鸿大厦3栋328室
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国鸿大厦3栋120A室(绿色建筑)
(三)事项咨询:
联系人:潘工,电话:0755-23336629
联系人:汪工,电话:0755-23446674(绿色建筑)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2月20日
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清单
以下材料中,第1项需提供原件,第2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提供原件,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材料原则上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一、产值贡献类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依申请类型提供);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表复印件(依申请类型提供,应当与上报市统计局保持一致);
6.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明材料(由证监会出具,依申请类型提供)。
二、资质升级类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企业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升级后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质量创优类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企业奖项证书复印件(依申请类型提供);
4.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公告材料(由国家、省、市级发改委出具,依申请类型提供)。
四、绿色建筑类
(一)高星级绿色建筑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5.公共建筑需提供将能耗数据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的文件。
(二)绿色创新发展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绿色建筑创新奖获奖证书或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获批材料。
(三)BIM应用示范项目
1.《龙华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4.市主管部门BIM应用示范项目评定文件。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若干措施有关资金支持的申报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支持范围
(一)政策依据
1.《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
2.《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规〔2021〕4号)
(二)支持范围
适用于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龙华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和在我区实行低碳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其他
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列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筹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管理使用、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未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受理时间
支持资金的申请工作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集中申请分批发放的原则,于每年5月开始受理申报,分批支付(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 、受理流程
(一)自愿申请: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二)综合评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于每年分两批集中于5月和11月开始组织开展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三)征求意见:综合评审后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进行支持资金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统计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核查。
(四)政府决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情况,按照区住房和建设局财务管理相关流程进行审议决策,并及时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和支持金额。
(五)社会公示:决策通过的拟支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华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新评审,不予支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六)资金支付: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财政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附则
(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支持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做好项目建档登记、资料收集和管理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得资金的单位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企业在申请支持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支持后十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支持金额。
(三)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支持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同一企业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五)本申报指引由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本申报指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申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7月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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