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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的通知

2022-10-08 | 查看: | 来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
摘要:根据《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 以及《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第四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拟开展第四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

根据《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 以及《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第四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拟开展第四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2年10月8日-10月31日(第四批)。

二、申报条件及详细指引:《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初审认定的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三、政策咨询电话:0755-88105252;0755-88105265。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初审认定的申报指南(面向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企业)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
(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
(三)《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

二、认定机构
前海管理局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初审机构,最终认定和颁发证书机构为市商务局。

三、适用对象
《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1)》中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一)总部定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行业领域,上述行业总部认定另行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本申报指引执行。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深圳市内。
4.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4.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三)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至申报之日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五、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申报企业提交以下初审材料。
(一)初审材料
1.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申报承诺书(附件2)。
3.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附件3)。
4.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5.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或由100%控股母公司的上级公司提供)。
6.申报企业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7.申报企业需提供企业股权架构图。
8.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初审材料报送要求
初审材料提交至各区(新区)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商务部门)
1.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2.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材料一式3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4.申报企业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六、受理方式
1.受理机关: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受理时间:2022年10月8日-10月31日(第四批)
3.受理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4.咨询电话:0755-88105252;0755-88105265。

七、办理流程
(一)前海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到前海管理局提交初审申报材料;
(三)前海管理局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要补正的,企业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前海管理局不再处理该申请;
(四)前海管理局报送初审结果至市商务局;
(五)市商务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认可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认可决定;
(六)市商务局发送认定通知至区商务局。

八、办理结果
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通知结果并颁发《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九、办理时限
(一)初审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
(二)复审承诺办结时限:自市商务局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限:五年(有效期内须每年年检)。

十一、证件的法律效力
符合申报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检
前海管理局在次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进行年度复检工作,并将年检报告报送至市商务局,年度复检工作以具体通知为准。
1.年检企业需填写《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承诺书》。
2.前海管理局对照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条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商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