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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2-03-08 | 查看: |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
摘要: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以下简称《跨总办法》),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以下简称《跨总办法》),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4月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3楼深圳市商务局1308外商投资促进处收,联系电话:88102032(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zglc@commerce.sz.gov.cn。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3月4日


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以下简称《跨总办法》),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体用于奖励符合《跨总办法》有效期内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新设或增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遵循绩效优行、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已被认定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并通过年检;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二)专项条件
1.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申报奖励对应的新设或增资金额,应在《跨总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完成到资,并应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
2.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须超过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并以自然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3.申报奖励对应的合同外资金额单次须超过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实际外资金额应与申报奖励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

第五条  除申报条件外,申报单位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条件要求。


第三章  支持方式、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为事后奖励。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支持内容及标准包括:
(一)支持内容:
按照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大于等于2000万美元以上予以分档奖励。

(二)支持标准:
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3000万美元(20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00万—5000万美元(3000万≤年实际使用外资<5000万美元),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本事项申报单位同一年度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四章  项目受理和审核

第八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奖励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受理时间等内容,启动项目申报。市商务局在统一的政府网站或平台对外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九条  项目初审: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
(二)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在初审受理期限内通过形式审查、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初审,在申报表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上报至市商务局。
(三)经辖区初审通过并推荐上报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

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第十条 项目审核:
(一)市商务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网络复审,经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缺少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申报限期内补齐;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市商务局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后审核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等情况。
(三)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实地走访调研、企业座谈等方式,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评审或核查,承办相关实质审查工作。
(四)市商务局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审核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局下达项目奖励通知,在受奖励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奖励资金有数量限制,受市级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市商务局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可选择接受调整后奖励或以书面形式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协议,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不能履行以下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一)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长一年。
(二)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