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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03-08 | 查看: | 来源:大鹏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摘要:为鼓励和促进大鹏新区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加快打造“国际户外运动天堂”,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深圳市及各区的相关扶持政策,结合实际,修订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文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深鹏管规〔2017〕12号)。
关于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鼓励和促进大鹏新区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加快打造“国际户外运动天堂”,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深圳市及各区的相关扶持政策,结合实际,修订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文体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深鹏管规〔2017〕12号)。

现将《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至时间4月2日,相关意见可发送邮箱:zhushiqi@dpxq.gov.cn。


大鹏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3月2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鼓励和促进大鹏新区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加快打造“国际户外运动天堂”,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2〕1号)、《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 2020〕4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累计扶持】属于发展成熟、市场化程度高的项目,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50%;属于新兴发展、市场培育期内的项目,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扶持金额占该项目实际支出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体育产业含义和条件】本措施所称的“体育产业”是指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以及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行业。本措施所支持的“体育产业”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行业类别,符合新区产业导向;
(三)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能依法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第三章  体育产业支持措施

    第四条【产业园区、基地奖励】鼓励企业培育、建设体育产业园区、基地。
    经认定为区级以上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中:
    1、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认定为市级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认定为区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获得更高奖项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

    第五条【展会资助】在新区举办“体育+”等大型展会,事先经评审备案的,按其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每次活动经费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赛事资助】在新区举办大型体育赛事,事先经评审备案的,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给予不超过每次办赛经费50%的一次性资助:
    (一)在新区举办的国际级高端体育赛事(需取得国际级体育联合会或国际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可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对于长期落户(三年及以上)新区的,从第三年起,可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办赛扶持。
    (二)在新区举办的国家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可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扶持。对于长期落户(三年及以上)新区的,从第三年起,可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
    (三)举办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水平高、影响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单项体育赛事,可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办赛资助。对于长期落户(三年及以上)新区的,从第三年起,可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扶持。
    (四)对举办新区政府重点支持、符合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大型高端体育赛事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以上赛事有多家承办单位的,推举1家为代表申请。

    第七条【租金补贴】 新区体育产业基地或区级以上体育产业园区内新入驻的中小微体育企业,租用场地自用经营办公且合同期在三年及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照合同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其他支持措施

    第八条【场馆建设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在新区投资兴建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群众性体育健身场馆,已正常对外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定的投资扶持和运营补贴(已申领财政补贴的体育场馆除外)。其中:
    (一)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
    1、建筑规模在15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3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专项资金可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2、建筑规模在4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8000平方米(含)-16000平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专项资金可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3、建筑规模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1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户外体育场,专项资金可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二)按项目本年度实际经营额5%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运营补贴,每个项目最多支持五年,且该项不能与本条第(一)款同时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经费适用】本措施所涉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园区认定】新区体育产业园区具体认定标准和条件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解释主体】本措施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有效期】本措施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