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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深圳市2022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2021年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通知

2022-02-18 | 查看: |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
摘要: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文件精神,现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2022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2021年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文件精神,现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2022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2021年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本次受理对象为我市已获得2021年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请符合指南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2年2月25日前完成在线填报,并于2022年3月4日前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我局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2月14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2022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2021年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新设项目,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
2.《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内部操作规程》(深商务外资字〔2019〕48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本奖励资金有数量限制,受市级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符合条件项目作为2022年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根据市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市商务部门据以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奖励外资新项目
奖励条件:对已获得2021年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二)鼓励外资增资扩产
奖励条件:对已获得2021年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五、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获得2021年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以下市级外资奖励:配套省利用外资奖励、外商投资新设和增资奖励、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等。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并在限制期内。

六、申报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到账凭证。

(三)原申报2021年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全套材料的复印件:
1.原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申报表。
2.原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申报承诺书。
3.申报单位设立登记文件:
3.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电子证照);
3.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信息报告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文件(此项材料仅限申报增资奖励企业提交):
4.1该次增资事项的商事登记文件;

4.2增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及详细信息表、或信息报告文件等。
5.申报单位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或2021年主要财务报表。
6.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7.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7.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

7.2相关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8.申报单位资金(申报奖励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
8.1资金用途及使用说明。
8.2申报单位增资/新设的股东决议等内部决议文件。
8.3包含申报单位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8.4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资金流水、项目照片、收购凭证等)。
注:企业提交材料除上述材料还应包含申报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时补充提供的全部材料。
(四)申报单位2021年及以后的所有商事变更登记文件及信息报告文件的复印件。

七、材料报送要求
1.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材料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4.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八、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九、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
网络受理时间:2022年2月15日—2022年2月25日17:00;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2月21日—2022年3月4日18:00;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并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咨询电话:0755-88107076。

十、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一、办理流程
市商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网上申报——网络复审——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提出拟奖励计划——社会公示——下达奖励通知——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二、办理时限
根据申请指南公布日期受理。

十三、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四、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五、收费
无。

十六、年审或年检
无。

十七、补充说明
(一)已经获得同类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