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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2-01-17 | 查看: |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
摘要:为加快提升我市服务贸易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推动服务贸易向价值链中高端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提升我市服务贸易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推动服务贸易向价值链中高端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字〔2020〕2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服贸字〔2021〕47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2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3楼深圳市商务局1304服务贸易处收,联系电话:88103187(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myc@commerce.sz.gov.cn。


深圳市商务
2022年1月13日




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商务服贸字〔2021〕4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字〔2020〕2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向价值链中高端提升,助力全球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限额资助、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或资助方式对项目申报单位给予无偿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主体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或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或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中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四)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必要保障条件。
(五)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申报单位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和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申报指南确定的条件。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重点支持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建设国家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等六个方向。

第七条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支持我市服务贸易企业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跨境传输数据、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内容服务,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
(一)支持范围
1.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的软件产品或软件研发服务出口额累计不低于(含)20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十家。
2.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服务等服务出口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十家。
3.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卫星定位服务等服务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十家。
4.数字传媒、数字娱乐(包括音乐、影视、动漫)、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和数字出版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出口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十家。
5.数字游戏服务出口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十家。

(二)支持标准:事后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数字服务出口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八条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
(一)支持范围
1.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十家。
2.管理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服务设计服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等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十家。
(二)支持标准:事后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服
务贸易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
(一)支持范围
1.跨境会计服务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最多不超过五家。
2.跨境法律服务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最多不超过五家。
3.跨境检验检测服务(不包括境内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的检测服务)出口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五家。

(二)支持标准:事后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服
务贸易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
(一)支持范围
1.跨境金融服务出口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含分支机构),最多不超过十家。
2.跨境保险服务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含分支机构),最多不超过十家。
(二)支持标准:事后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金融领域服务贸易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建设国家服务出口基地
(一)支持范围
1.经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相关部委联合认定的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
2.经商务部、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相关部委联合认定的国家文化服务出口基地。
3.经商务部、中宣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等相关部委认定的地理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语言服务等各类国家服务出口基地。
(二)支持标准:事后奖励。对上述服务出口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一)支持范围
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五家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且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服务贸易企业。
(二)支持标准: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资助。

第十三条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国家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前述排名是指对经审计后申报企业或机构的出口额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根据商务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重点支持领域,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等政府网站或平台对外发布申请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完备。符合申报
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按照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立项及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即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按照项目单位性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等有关专项资金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获得资助(奖励)的各项目单位有义务配合市商务局或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向市商务局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及退还财政资金的,市商务局负责向项目申报单位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