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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创新专题)入库的通知

2021-06-10 | 查看: |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摘要:为加强我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创新专题)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办函〔2020〕25号)等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创新专题)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入库用途
  本次项目入库分为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等3类用途(附件1、2、3)。


  二、项目入库工作程序
  (一)组织开展项目入库
  请各地结合本通知及有关工作指引要求,制订发布本地区入库通知,抓紧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完工评价、专家组评审和排序、集体审议等工作。
  (二)报送项目入库情况。请各地于6月30日前报送项目入库摸底情况,8月20日前报送经主管单位会议审议通过的入库项目汇总表(附件4、5)至我厅(制造业创新处)。同时,请各地将拟申报预算的项目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储备项目库”,由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并同步在我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上申报。
  (三)项目库核查。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993号)要求,我厅将视情况对部分入库项目进行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完善制度。在认真总结以往项目入库工作基础上,规范项目入库的组织工作,加强项目入库制度的完善工作,压实责任,规范程序,高质高效有序落实项目入库工作。
  (二)严格把关,严格审核。贯彻全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对项目申报严格把关,原则上对全部入库项目进行实地核查,严格落实项目竞争性评审遴选,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防止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三)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2022年省级产业创新能力建设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入库项目将不安排资金预算。对于2021年及以前入库的项目,原则上应按要求重新开展完工评价、评审、排序、集体审议等工作。请各地做好项目库的新增、调整和退出等工作。
  (四)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各地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对入库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负责。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6日




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
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建筑类),且未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题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支持方向
重点围绕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对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支持企业围绕技术创新的薄弱环节,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完善创新基础设施,引入创新人才,实施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二、入库要求
(一)项目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已完成并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二)项目实施地需在广东省境内,省属企业可在企业注册地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投入合理,经济效益良好,近3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四)项目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2018-2020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年均增长2%以上。


三、奖励方式及标准
(一)省财政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依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
(二)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计入固定资产的研发设备总额(不含税)的40%,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的单个项目,计入固定资产研发设备总额(不含税)不低于5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的单个项目,计入固定资产研发设备总额(不含税)不低于300万元。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库支出内容
(一)支持对象
已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计划,且未获得过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中心依托单位(深圳市除外);已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深圳市除外)。
(二)支持方向
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中心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对中心研发平台、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能力建设给予支持。


二、入库要求
(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全部组建资金(即注册资金,包括研发设备)不少于3000万元,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正式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实际运营后,申报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正式组建,并实际开展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方案须合理可行,预期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好,且须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重点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测试验证能力、中试孵化能力及行业支撑服务能力的建设,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应用。
(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国家级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项目应已经完工并通过验收;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完工。


三、奖励方式及标准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以不高于项目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系统)投入的3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的标准下达;单个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申报工作指引


一、支持方向
针对特定产业集群,支持产业链创新链相关主体集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建设创新平台,提升面向集群的成果转化、中试验证、示范推广等创新服务能力;支持相关主体依托创新平台,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关键共性痛点问题开展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协同研发创新,为企业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企业改造升级;支持产业集群基于企业改造升级,探索协同制造、协同设计、共享制造等新模式,进一步提升集群协同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


二、支持方式
支持创新资源整合,根据试点工作需求,省市积极引入相关创新资源进行对接合作。地市对产业链协同创新试点给予协同政策支持。
(一)支持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的研发应用推广,采取“省市政策+龙头企业(平台)+融资担保+产业链中小企业”模式,对集群中小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进行改造升级的,省财政按照其硬件设备(含配套软件系统)费用予以最高20%的补助。
(二)对在资金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省市协调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项目贷款、设备分期付款等专属金融服务,并对担保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三)支持创新平台及其服务能力建设,对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所建设的中试线、验证线、示范线、共享工厂、协同平台等,省财政按照其硬件设备(含配套软件系统)投入予以最高4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流程
试点工作分为试点遴选和项目入库两个阶段:
(一)试点遴选阶段
1.地市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针对当地特定产业集群开展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明确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方向目标、具体实施路径、协同创新内容等,制定产业集群协同创新试点方案,填报《申报书》(附件3.1)。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全省上报的试点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出当年度试点名单。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地市和单位,对试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正式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二)项目入库阶段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向入选试点所在地市下发项目入库通知。
5.相关地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当年度项目入库,开展相关验收(完工评价)和奖补工作。
6.项目实施单位为具备第三方公共服务属性的企业或平台。该企业或平台应在产业集群所属地市辖区,具备服务当地产业的资源与能力。在试点遴选阶段,可以由相关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服务商等组成联合体先行配合当地工信部门进行方案编写和申报;在项目正式实施前,该联合体需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结合本通知,联合相关单位对产业进行深入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可操作、有计划、有步骤的措施。每年度上报试点一般不超过2个。2021年试点工作方案,应于7月15日之前报送。
(二)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要对参与单位的资质、能力进行严格把关,积极支持和推动相关单位联合组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行业协会。
(三)试点工作需联合必要的龙头企业、服务商、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共同开展,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四)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市(区县)政府对所产业集群和试点工作予以大力关注支持,制定出台本地市(区县)具体政策措施。